(2017)豫082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玲利与赵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利,赵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1809号原告王玲利,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富,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赵兴杰,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李惠,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慧,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原告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适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兴杰、李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利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5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兴杰、李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