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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27号原告:邸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邸万军,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唐县,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邸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邸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