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27号原告:邸某,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邸万军,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唐县,系原告之父。被告:张某,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邸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邸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