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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友平与许自胜、施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平,许自胜,施育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197号原告:许友平,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自胜,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育群,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许友平与被告许自胜、施育群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友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许友平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