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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廖房鹏、廖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房鹏,廖太平,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廖房鹏,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太平,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锦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房鹏与被执行人廖太平、赣州市蟠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04025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1142号龙民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