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磊,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史磊,男。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亚民,男。申请人史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银行账户存款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4×价值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