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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磊,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史磊,男。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亚民,男。申请人史磊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新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亚民银行账户存款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4×价值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