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冯光权、袁远荣、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冯光权,袁远荣,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负责人董文清,行长。被执行人冯光权。被执行人袁远荣。被执行人冯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冯光权、袁远荣、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9487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冯光权、袁远荣、冯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光权、袁远荣、冯敏的银行存款1494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