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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华庆、商勇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华庆,商勇勤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商华庆被执行人:商勇勤公民身份号码:×××13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2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勇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商勇勤名下有房产(新安北路17号202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新安北路17号202室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