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东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东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67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升,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刘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