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李艳义、吴莲、原俊香、候志伟、陆见喜、王俊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李艳义,吴莲,原俊香,候志伟,陆见喜,王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负责人:李建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艳义,男,1977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莲,女,1977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原俊香,女,1974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候志伟,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陆见喜,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俊萍,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与李艳义、吴莲、原俊香、候志伟、陆见喜、王俊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候志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候志伟在你处的款138192.49元(含案件受理费155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