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小鹃与王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鹃,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33号申请人孟小鹃,女,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孟小鹃申请执行王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小鹃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孟小鹃欠款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鹏给付申请人现金8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