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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牡丹江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成林麦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安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经济开发区东旭路。法定代表人许连祥,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成林,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牡丹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与安成林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