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41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