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昊与武汉市汉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昊,武汉市汉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汪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53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军。被执行人张玉军,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350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007,21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21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