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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沁雨、王小凤、王玉川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王玉川,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绿荷里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2804XXXX。法定代表人:于水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200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20010920XXXX,住奎屯市英华里X号楼XXX室。被执行人:王玉川,男,汉族,1938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380723XXXX,退休职工,住新疆奎屯市金波园X栋XXXX号。被告:王小凤,女,汉族,1942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42050XXXX,退休职工,住新疆奎屯市金波园X栋XXXX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据(2017)兵0701执2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奎屯市屯富园183幢212号房屋、奎屯市绿荷里31幢152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奎屯市屯富园XXX幢XXX号房屋、奎屯市绿荷里X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颖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