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小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周小群,叶杨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203号。负责人张大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区,男,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城中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周小群,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杨泽,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2016)浙0324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0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群、叶杨泽共同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屿后巷16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嘉国用(2009)第01-001123,总建筑面积108.87平方米】。本院依据2017年01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324执11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首次拍卖被执行人周小群、叶杨泽共同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屿后巷16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嘉国用(2009)第01-001123,总建筑面积108.87平方米】,由竞买人吕绍达(公民身份号码)以69万元的最竞拍价竞得,但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吕绍达悔拍,拒绝将拍卖余款缴纳入法院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裁定如下:一、对买受人吕绍达(公民身份号码)悔拍前交纳的50000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二、对被执行人周小群、叶杨泽共同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屿后巷16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上塘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永嘉国用(2009)第01-001123,总建筑面积108.87平方米】进行再次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孙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