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义山与李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山,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102号申请人赵义山,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李秀英,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赵义山申请执行李秀英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