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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17)32号原告袁某某、泽某某诉被告拉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泽某某,拉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4民初32号原告:袁某某,女,藏族,住甘肃省迭部县。原告:泽某某,女,藏族,住甘肃省迭部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拉某某,男,藏族,住甘肃省迭部县。原告袁某某、泽某某诉被告拉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袁某某、泽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基本信息有误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袁某某、泽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