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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燕玲与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燕玲,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826号原告:宋燕玲,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5号二层A2区,营业执照442000001134255。法定代表人: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燕玲诉被告中山市超班尊媛美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燕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燕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燕玲负担。审 判 员  仇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