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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继铮、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继铮,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继铮,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任广宇,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银祥花园。法定代表人:韩春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继铮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继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