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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吴、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吴**,王**,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3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十堰**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吴**,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被告:王**,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东城开发区,被告: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吴**、王**、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吴**、王**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