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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钱虹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钱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被执行人:钱虹颖,女,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钱虹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钱虹颖应承担的赔偿款28333元,被执行人钱虹颖于2017年5月17日已支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