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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021号原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法定代表人:陈梅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永勤、冯俊锋,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峰,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