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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忠桃、董昌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桃,董昌城,郑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桃,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董昌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郑丽敏,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年县人,住河北省永年县,。本院在执行王忠桃诉董昌城、郑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15.8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昌城、郑丽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忠桃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忠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多福陪审员  万园秀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