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焕生与李伟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生,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杨焕生,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焕生与被执行人李伟借贷纠纷一案中,杨焕生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李伟偿还欠款54360.00元,诉讼费1195.00元,合计555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伟未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冻结李伟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卡账户并扣划给杨焕生,故杨焕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