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孝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谢孝雷,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69号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丽景豪庭16幢2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彪,该公司职工。被告谢孝雷,男,生于1983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第三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清泉西街35号。负责人王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孝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