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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1006张勇与王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林,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林,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和,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守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守林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王守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守林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桂祥审 判 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