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185号原告:王某1,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丛某,巴林左旗林东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1973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3,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4,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