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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金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明,韩万祥,郭金明,韩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明,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韩万祥,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丰台区环卫局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郭金明与被执行人韩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字4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韩万祥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返还郭金明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七万元并给付截止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利息三十九万五千三百六十五元。二、韩万祥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郭金明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百分之十为标准计算。三、受理费一万零三百四十四元,由韩万祥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郭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