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牛梅路与杨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梅路,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57号申请人:牛梅路,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永,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牛梅路与被申请人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牛梅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