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潘东海与张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东海,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653号原告:潘东海,男,汉族,八十三团园艺二连职工,住精河县,电话:152XX****XX。被申请人:张坤,男,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3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冬海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冬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冬海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冬海以被告张坤已付清借款为由,撤回对被告张坤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冬海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德 玛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