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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217号曹某成危险驾驶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人,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栗树山村白屋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曹某成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