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邹吉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邹吉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34号申请人: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8045653N。法定代表人:郑向荣。被申请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长空路47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7521-4。法定代表人:张翼。被申请人:邹吉利,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邹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6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丹翼工贸有限公司、邹吉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雄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