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林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建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12号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88号金马大厦6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14444X4。法定代表人:王成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日,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建海,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林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被告林建海已缴清本案起诉的费用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建坤诚兴物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