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1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木森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木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101刑初8号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林木森,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木森雇用微型箱货汽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盗走沈阳市宝龙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的“景慧牌”秋田小町米30袋。窃后,以每袋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毛君屯附近的“兄弟粮油店”,获赃款人民币2700元。经鉴定,涉案30袋“景慧牌”秋田小町米价值人民币3570元。2016年12月11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刘某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9线货棚,盗走沈阳市宝龙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的“永圣牌”超级小町米25袋。窃后,1袋给刘某作为雇车费用,剩余24袋以每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家宁花园小区内的“盛魁粮油店”,获赃款人民币2400元。经鉴定,涉案25袋“永圣牌”超级小町米价值人民币3375元。2016年12月11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马某某的“哈飞牌”微型厢货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9线货棚,盗走沈阳市宝龙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的“永圣牌”超级小町米17袋。窃后,以每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宁官村的“鹏宇粮油店”,获赃款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涉案17袋“永圣牌”超级小町米价值人民币2295元。2016年12月13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刘某某的“长安牌”微型厢货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5线D库,盗走沈阳市鑫万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运的“茗豪牌”超级小米王15袋。窃后,以每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宁官村的“福源粮油店”5袋,获赃款人民币500元,以每袋人民币95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宁官村的“鹏宇粮油店”10袋,获赃款人民币950元,本次总计获赃款人民币1450元。经鉴定,涉案15袋“茗豪牌”超级小米王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6年12月13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魏某某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9线货棚,盗走沈阳三志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金牌”秋田小町米19袋。窃后,以每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家宁花园小区内的“盛魁粮油店”,获赃款人民币1900元。经鉴定,涉案19袋“金牌”秋田小町米价值人民币2375元。2016年12月18日8时35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陈某某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5线B库,盗走沈阳市宝龙货运有限公司承运的“景慧牌”秋田小町米26袋。窃后,以每袋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毛君屯附近的“兄弟粮油店”,实获赃款人民币2300元。经鉴定,涉案26袋“景慧牌”秋田小町米价值人民币3094元。2016年12月18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林木森雇用小型面包车到沈阳铁路沙岭物流园5线C库,再次盗窃时被发现,被告人林木森随即弃赃逃跑。后经公安机关工作,于2017年1月13日在辽宁省兴城市华山街道下长茂村将其抓获。综上,被告人林木森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509元,共获赃款人民币12450元,均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木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王某邮政储蓄交易明细、“兄弟粮油店”百姓网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铁路公安处裕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被盗经过;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1、张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闫某某、刘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薛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林木森的供述;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微信支付信息、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木森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木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木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木森退赔被盗单位沈阳市宝龙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12334元、沈阳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375元、沈阳市鑫万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若涵(代)本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