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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立冬与徐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冬,徐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406号原告田立冬,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徐义峰,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立冬诉被告徐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到被告徐义峰,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立冬对被告徐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田立冬。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