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立冬与徐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冬,徐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406号原告田立冬,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徐义峰,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立冬诉被告徐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到被告徐义峰,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立冬对被告徐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田立冬。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