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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1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2016年8月1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王某某为扩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按月结息,年底前还清。当日原告将现金15000元交付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曹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王某某共欠原告刘某某本息共计18000元,给付方式为: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王某某每月月底给付原告刘某某现金1000元;二、如被告王某某2017年底不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原告刘某某可就剩余款项及之前欠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曹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