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耀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491号起诉人:刘耀文,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2017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耀文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9月,起诉人承揽被起诉人崔伟利、黄东岳的羊场工程竣工。2016年7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确认工程结算清单。经两次支付,仍剩余部分工程款,因此要求被起诉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37015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1656.7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清单》中约定了由舞钢市法院进行管辖,但是该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该案件的施工地点为范县。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耀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洪坡审判员 王广亮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