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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飞、祝红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飞,祝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方飞,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祝红勇,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淳民一初字第1534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祝红勇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浙A×××××灰色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