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李万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矣铎村(昆曲高速3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照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石林、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琼英,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超,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上诉人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琼芬、李万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吉文审判员 王思予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