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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李琼英,李万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矣铎村(昆曲高速3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照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石林、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琼英,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超,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生,住昆明市嵩明县。上诉人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琼芬、李万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帝景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吉文审判员  王思予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