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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红波诉王占林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波,王占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46号原告:宋红波。被告:王占林。原告宋红波与被告王占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宋红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