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红波诉王占林身体权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波,王占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846号原告:宋红波。被告:王占林。原告宋红波与被告王占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宋红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