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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与米易县蜂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米易县蜂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露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18号原告: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号。注册号:510421600075066。经营者:范义福。被告:米易县蜂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211YT10。被告:刘露露,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诉被告米易县蜂巢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露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米易县亿福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