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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庆伟、申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申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10号申请人:李庆伟,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申建波,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李庆伟与被申请人申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建设所有的豫N×××××中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担保人董云飞以其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庆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申建波所有的豫N×××××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价值20000元部分);二、查封担保人董云飞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庆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