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桂芝诉王云清、李维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王云清,李维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307号原告:李桂芝,女,197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云清,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维佳,男,1957年9月27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芝与被告王云清、李维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梦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