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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勇、庞曾慧、赵洁熊、文洪强、文睿、唐科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文睿,唐科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勇,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洁熊,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庞曾慧,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洪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文睿,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唐科,男,1998年5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文睿、唐科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汪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文睿、唐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彭勇、文洪强、赵洁熊、文睿、唐科、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与被告人庞曾慧产生矛盾,之后彭勇与庞曾慧通过微信相互邀约斗殴,过程中彭勇电话邀约了唐科,文洪强电话邀约了文睿,文睿邀约了同行的赵洁熊、罗某某,庞曾慧邀约汪某、李彦龙参与斗殴。2017年10月17日凌晨0时30分许,彭勇、文洪强邀约的人员前往龙泉驿区驿泉路34号XXX店聚集,文洪强将店门打开,彭勇、文洪强、赵洁熊、文睿、唐科、罗某某均进入店内携带菜刀到路边等待准备进行斗殴,庞曾慧赶到现场后赵洁熊先冲上前用菜刀砍庞曾慧,随后,彭勇、文洪强、唐科、文睿、罗某某一拥而上与庞曾慧相互斗殴,过程中庞曾慧被人砍伤,后庞曾慧从赵洁熊手中抢夺一把菜刀后将赵洁熊砍伤。斗殴结束后被告人文洪强陪同赵洁熊前往医院治疗,庞曾慧也前往医院治疗。随即汪某、文睿先后报警,民警前往现场将被告人彭勇、唐科、文睿、罗某某挡获归案。在医院将文洪强、赵洁熊、庞曾慧挡获归案。经鉴定,赵洁熊、庞曾慧所受伤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文睿、唐科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中赵洁熊、庞曾慧、唐科认为其有自首行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斗殴双方相互谅解。唐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文睿、唐科、罗某某的人口详细信息,证人陈某、阳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唐科、文睿的供述,涉案人员罗某某的供述,彭勇对拿刀地点、庞曾慧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赵洁熊对拿刀地点、斗殴地点、庞曾慧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庞曾慧对斗殴地点、彭勇、赵洁熊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文洪强、唐科对拿刀地点、斗殴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文睿对拿刀地点、斗殴地点、彭勇、文洪强、赵洁熊、唐科、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罗某某对拿刀地点、斗殴地点、彭勇、文洪强、赵洁熊、唐科、文睿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彭勇、赵洁熊、庞曾慧、文洪强、唐科、文睿、罗某某对菜刀的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陈某、彭勇微信语音通话提取记录(光盘一张),赵洁熊手机、文睿手机、唐科手机、彭勇手机、汪某手机通信记录,庞曾慧、赵洁熊的病情证明资料,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华大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2341、2342号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监控录像、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勇、赵洁熊、文洪强、文睿、唐科持器械与被告人庞曾慧无视国家法律,邀约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庞曾慧从对方手中夺过器械并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勇等6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聚众斗殴中,被告人彭勇、赵洁熊、文洪强、文睿、唐科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略有差别,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文睿犯罪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首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科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勇、赵洁熊、文洪强、庞曾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勇、赵洁熊、文洪强、文睿、唐科与庞曾慧相互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菜刀5把,在它案中已处理。被告人赵洁熊、庞曾慧系离开现场,公安在医院将其找到,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二人关于行为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唐科关于自首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洁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庞曾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洪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文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