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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9刘超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杰,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河南省夏邑县。2016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超杰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玲珑街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于同日6时许被民警查获,于同日7时45分许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超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超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超杰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阮某的证言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抽血血样密封袋、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登记表及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传唤通知情况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笔录,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杰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超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超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超杰醉驾4小时后抽血检测的乙醇含量高达187mg/100ml,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超杰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超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宇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