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邑、陈自均、王明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陈某1,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687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法定代表人:祝贵文。被告:陈某,男,2008年11月12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之父):陈某1,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母):王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被告:陈某1,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被告:王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陈某1、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为948元,由原告李树熊负担。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