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海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龙,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马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海龙在其位于本市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家中,先后九次容留苏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王海龙被查获,从被告人王海龙处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冰壶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海龙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的住处中,先后九次容留苏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王海龙被查获到案,公安机关从王海龙处查获白色晶体一包、溜冰壶一个。查获的白色晶体经称重为0.04克,经公安机关物证检验部门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以及被告人王海龙的到案经过。(2)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龙的身份情况,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构成,非逃犯。(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苏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情况。(4)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2日对王海龙人身及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1包白色晶体,经称重净重0.04克。并扣押溜冰壶、手机、身份证。(5)相关房屋证明证实,涉案房屋由青岛市某医院分配给王某(王海龙的父亲)居住。2、鉴定意见(1)毒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从王海龙处扣押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结果已告知王海龙。(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海龙、苏某尿检均呈阳性,均系吸毒人员。3、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其多次在王海龙家里吸食毒品的情况。经证人苏某辨认,确认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就是被告人王海龙;经苏某指认,王海龙容留其吸食毒品的地点为青岛市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青岛市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的房产在其名下,其是王海龙的父亲,目前该房子由王海龙居住。(3)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青岛市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的房产在王海龙父亲名下,目前该房子由王海龙和其共同居住,其系王海龙女友。其不清楚王海龙吸食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海龙的供述,供认了其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九次在市北区开平路X号甲X单元X户的住处,容留苏某吸食毒品的情况。经被告人王海龙辨认,确认其容留吸毒的人系苏某;王海龙对被查获的毒品及溜冰壶均进行了辨认、确认,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海龙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海龙处扣押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王海龙处扣押白色苹果F5触摸屏手机一部、王海龙本人身份证一张,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