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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昊燃生物制品厂与邓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坪坝区昊燃生物制品厂,邓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昊燃生物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酒厂社,组织机构代码L8919422-9。经营者吴小虎,该厂厂长,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邓历军,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昊燃生物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邓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2016)渝0109民初798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320888元。被执行人邓历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昊燃生物制品厂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历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以及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冯时行路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邓历军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以上,至2017年12月前全部付清,现已履行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