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利与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褚宝玉、李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张玉利,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褚宝玉,李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异13号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智宏,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玉利,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褚宝玉,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股东、投资顾问,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执行人:李淑清,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张玉利与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褚宝玉、李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对本院(2016)黑0202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黑BLE8**大众汽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称,2013年1月12日全资购买了上海大众VOLKSWAGEN牌家用轿车一台,用于自己交通使用。在车辆落户选号过程中,为了有个好的车辆号码,使用了被执行人李淑清的原有车辆车牌号黑BLE8**,但车辆交强险等保险均已李淑霞名义保险,以上有李淑霞购买车辆付款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交强险保单作证。车辆也一直由李淑霞本人使用,因按车辆落户规定,要保留原车辆号牌必须使用3年以上,因此暂时不能更名。但此车辆系李淑霞自己购买的车辆,与被执行人无关。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黑02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褚宝玉、李淑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利借款本金255万元,利息122.4万元。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1月23日下达了(2016)黑0202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淑清名下的机动车7台,车牌号分别为黑B152**金杯车一台、黑BD32**金杯车一台、黑BLE8**大众车一台、黑B699**东丰日产车一台、黑BV27**时代车一台、黑BV44**金杯车一台、黑BNG9**丰田车一台。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针对查封的黑BLE8**大众汽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1、龙江银行流水账、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齐市中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POS机刷卡小票,证明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购买该车是用自己名下的龙江银行卡,卡号为6228601XXXXXX588刷卡支付100,000.00元,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22623310XXXXXX166刷卡支付133,800.00元,支付购车的全款233,800.00元;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证明购买该车的价款为233,800.00元;3、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的结婚证、房屋产权证,证明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与刘玉波系夫妻关系同时证明位于铁锋区人民小区商服网点16号产权登记所有权人刘玉波;4、齐齐哈尔齐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2份,证明业主刘玉波将商服改为车库四年来一直存放黑BLE8**途观车;5、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5份,证明自2015年该车的保险投保人为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上述5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案的黑BLE8**大众汽车自购买时由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全资购买并占有使用,涉案的黑BLE8**大众汽车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淑清名下,但该车是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自己出资以李淑清的名义购买,该车交付时就由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占有使用。故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案外人)李淑霞的异议请求成立。二、撤销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黑BLE8**大众汽车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赵静华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