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恒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4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恒,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恒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恒应没收财产30000元,应缴纳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